招商政策

Policy

集团财务公司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2 来源: 浏览量:1663

以下政策摘编自《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5191号),有效期至2018630日。

 

一、落户奖励

1.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在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
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二、增资奖励

注册资本金增加并实际到资部分,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标准的50%给予增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经营奖励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照其对区级收入的贡献数,前两年给予奖励100%,后三年给予奖励50%

 

四、办公用房补助

1.购房补贴:购地自建用房的给予建房补贴,购房的按购房价的10%(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分5年平均支付;区域中心和分支机构奖励减半。
    2.
租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25%给予补贴。

 

五、人才奖励

1.引进的金融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海沧区关于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引进的金融人才,入选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计划的,如在海沧购房并实际居住,在市级安家补贴的基础上,海沧区再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3.在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任一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区内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年薪高于30万元、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金融人才),5年内按个人区级贡献留存的8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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