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保险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2 来源: 浏览量:2218

厦门市市级对保险业的扶持政策详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厦门市各辖区中,湖里区、海沧区均有出台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本部分主要摘编自《湖里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厦湖府办〔201718号),有效期至201821(湖里区相关政策相对具体),并摘选海沧区相关优惠政策。

 

一、落户奖励

1.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二、业务经营及增资奖励

享受增资奖励的机构或企业在增资前应达到开办奖励规定的最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要求。注册资本金增加并实际到资部分,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标准的50%给予增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各区差异:《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5191号)有效期:2018630

海沧区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照其对区级收入的贡献数,前两年给予奖励100%,后三年给予奖励50%

 

三、办公用房补贴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就其自用部分按建设成本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月租金水平的30%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人才奖励

1.引进的金融人才,对机构或企业中任职、符合《湖里区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规定的,在薪酬补贴、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待遇方面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2.引进的金融人才,入选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计划的,如在湖里区购房并实际居住,在市级安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3.符合本意见的机构或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

1)任职满一年的金融人才;

2)在本区内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年薪高于30万元、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人才,可按《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两岸金融中心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489号)人才奖励政策享受三年奖励。领取奖励时,该人才必须仍为在职员工。

4.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设计金融产品、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经综合考核评定后予以10万元奖励。

各区差异:《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5191号)有效期:2018630

海沧区对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区内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年薪高于30万元、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金融人才),5年内按个人区级贡献留存的8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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