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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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各金融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1 来源: 浏览量:2147

  以下政策摘编自《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有效期至20191231日。


一、落户奖励

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1.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法人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

2.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3000万元;

3.区域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境外银行代表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


二、增资奖励

在本市增资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参照落户奖励要求,按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金额1500万元。


三、经营奖励

金融机构开业满5年或迁入满5年后,对金融机构在厦纳税情况、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本地贷款增量(增幅)、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以及市级投融资项目贷款发放总额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后,成绩突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四、办公用房补助

1.金融机构总部在“两岸金融中心”等金融产业集聚区的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保障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用地需求,并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 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机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享受补贴期间,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五、人才奖励

1.经评定的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经评定的在我市金融机构连续工作满3年且小于55岁本土高层次金融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人才补贴。


六、上市奖励

1.企业按照规定异地“借壳”或“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

2.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提高至300万元;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我市企业可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中规定的上市企业“绿色通道”待遇;

4.对在“新三板”挂牌且成功交易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补助经费30万元,并按照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注册地在厦门企业融资奖励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七、上市奖励

1.对我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我市法人证券业、期货业机构到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3.我市法人机构赴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设立资金运营中心、信用卡中心等具有监管部门颁发相应牌照的专营机构,按专营机构实际到资规模(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4.对厦门辖区区域性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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