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2 来源: 浏览量:2006

厦门市市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政策详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厦门市各辖区、管委会中,海沧区、自贸区有出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本部分主要摘编自《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93号),有效期至2018107,并摘选海沧区相关优惠政策

 

一、落户奖励

1.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注册资本实缴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缴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3.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增资奖励

租赁法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500万元。租赁企业申请以上奖励应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的两年内申请,每年申请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租赁企业当年实际租赁额的0.5%

 

三、业务增信补助

在厦门域内开展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对其所投保的信用保险费用连续三年给予20%的补助。

 

四、业绩补贴

1.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企业购入我市生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租赁企业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设备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

各区差异:《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5191号)有效期:2018630

1.凡在海沧新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年度对区级收入的贡献数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2.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

3.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300万元。

 

五、办公用房补贴

1.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60%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

3.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

4.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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