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同安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3 来源: 浏览量:1477

以下政策摘编自《关于印发同安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意见的通知》(厦同政〔2015199号),有效期至20201231日。

 

一、鼓励旅行社招徕境内外游客到同安区旅游

对每年组织200(含)人次以上游客来同安开展二日游以上(含二日游)的旅行社,按住宿旅游饭店分别奖励。奖励的旅行社团队指进入同安辖区两个及两个以上收费景区旅游并在同安旅游饭店住宿。在同安辖区星级酒店(含盛之乡)住宿的,按每人每晚30元给予奖励;在同安辖区其他旅游住宿设施住宿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

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在本文件实施期限内升级的,补给级差部分金额。

 

三、鼓励创建国家星级饭店

对新获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在本文件实施期限内升级的,补给级差部分金额。对新获评“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按“金叶级”、“银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对获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的单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对新评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一级、二级、三级特色村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发展工业旅游

对新评为省级观光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发展自驾露营地

对新评为一级露营地、二级露营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鼓励旅游企业加强旅游宣传营销

对旅游企业参加由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或旅游博览会,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鼓励研发、生产、经营旅游商品

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扶持同安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设计、生产、经营、市场推广。

 

九、鼓励旅游厕所建设

在同安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交通线路、休闲集镇和特色村(包括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步行街区内单独建设的,主要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旅游厕所,且列入市区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均纳入奖励范围。对新建达到3A2A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达到3A2A1A级标准的改建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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