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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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3 来源: 浏览量:2062

以下政策摘编自《厦门市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厦思政〔201742号),有效期至202057日。

 

一、展位奖励

对在思明区举办的展览项目,由社会机构或企业作为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每个展览会规模4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且达到200个以上(含)500个以下(不含)国际标准展位(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其它展区的展位折算从有关规定);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展览会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不包括布展和撤展天数)。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享受以下奖励:

1.展位数达到200个且不超过300个,每个奖励600元;

2.展位数超过300个至400个的部分,每个奖励700元;

3.展位数超过400个至500个的部分,每个奖励800元,每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3万元;

4.对常规奖励的展览会,其后续展览规模取得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每增加2000平方米且不少于100个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二、场地补贴

与满足展位奖励相同条件的单位,可享受以下补贴:

1.对于展览规模在400010000平方米范围内自办展增量面积,在展位奖励基础上,参照市场价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2.对于自办展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20%的补助;每届展览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招揽引进参展奖励

1.给予主办单位附加奖励5万元,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在市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给予主办单位附加奖励2.5万元;

2.对于招揽机构或企业(会展中心等场馆经营主体除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对引进在思明区成功举办3天及以上,且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展位数达500个的各类专业展览会,在市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主办单位附加奖励5万元;

4.对于招揽引进展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展位规模达到500个以上1500个以下的,给予主办单位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四、住宿优惠

对在思明区纳税的酒店举办并入住的各类境内会议,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其外来参会人数达1005000人的〔在五星级以上酒店(含)举办且入住的金融类、医学类会议不受参会人数限制,但间夜数必须达到200个间夜数(含)以上〕。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享受以下奖励:

1.住宿四星级宾馆达到2005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级宾馆达到5005000间夜数(不含)或者5000间夜数以上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同等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参会人员奖励

1.对于在思明区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50人(不含)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50人以上的按照市级奖励标准50%给予附加奖励。

 

六、住房补助

对思明区会议顾问单位或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思明区设立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享受以下补助:

1.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在市级奖励5%购房款(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

2.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市级给予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同等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七、认证奖励

1.对思明区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2.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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