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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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3 来源: 浏览量:2031

以下政策摘编自《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1654号),有效期至20171231日。

 

一、贷款贴息

对符合认定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50%,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市级贴息补贴的不予贴息。

 

二、资金补助

1.对符合认定的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办法另行规定)所申报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引进并落户集美的大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可按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标准给予补助,实行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已享受市级资金补助的项目,可按市级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三、其他奖励

1.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不含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辖内文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知名文化企业,在集美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2014年以后(含2014年度)在境内外上市、在境内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文化企业,享受市、区两级现有企业上市鼓励扶持政策;对首次被认定为区级重点文化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市级资金奖励的项目,可按其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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