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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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快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4381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十三五”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厦门市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在厦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企业和机构实施以下政策扶持。

一、扶持措施

(一)对1类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给予100万元资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资助;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取得新药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二)对2类的改良型生物制品/疫苗、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对生物类似药、化学仿制药和中药同方类似药,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四)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

(五)对第三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对1类的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取得境外“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成员国认证或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WHO PQ)认证,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取得ICH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认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七)对医疗器械取得美国FDA认证(Ⅲ类、Ⅱ类、Ⅰ类)或欧盟的CE认证(A类、B类、C类),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取得欧盟的Novel Food认证、美国FDAGRAS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对上述生产性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二、兑现办法

(九)申请临床研究资助,在每期临床研究完成后1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完成临床研究报告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产业化奖励,在产品实现销售后的1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销售清单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十一)申请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资助,在通过后1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境外或国际认证奖励,在取得认证后1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证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十三)申请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奖励,在第二年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三、其它事项

(十四)本文中生物制品、中药、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执行。

(十五)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是指生物医药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厦门登记注册,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批件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条件进行生产。

(十六)第三类医疗器械中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包括校准品、质控品。同一品种获得多个境外或国际认证,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十七)企业单一年度同时申请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五)项产业化奖励的,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本措施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

(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由市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厦门市加快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5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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