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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2 来源: 浏览量:2482

以下政策摘编自《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融办〔2016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14),有效期至2020624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基金基地发展办法(厦自贸委〔201774号),有效期至202071日。


一、开办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含注册在区内、实际经营在区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基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投资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含注册在区内、实际经营在区外),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3000万(含)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公司制按投资额的1%奖励,合伙制按投资额的0.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


三、税收优惠

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地方留成部分占所得税总额的40%,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际返还36%

各区差异:《湖里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厦湖府办〔201718号)

厦门市湖里区当年按其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实际留成的100%给予奖励;次年按其缴纳三税区级实际留成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缴纳的三税区级实际留成的60%给予奖励。即湖里区增值税实际缴纳起三年,分别返还20%16%12%


四、运营奖励

1.对于符合条件的“基金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若发行的基金产品超出10支且累计管理社会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的,每增加一支基金且其管理的社会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奖励:基金管理社会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于2016年起在清科集团发布的各类排行榜中位列前50强的管理企业,其在基地内直接发行基金产品或参与设立基金管理企业并在基地内发行基金产品、且累计管理的社会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每引进一家基金管理企业,再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运营机构引入的、符合本地有关总部企业条件的创业投资类或股权投资类企业总部,每引进一家再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风险补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按损失额的2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同一股权类投资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六、办公用房补贴

1.购房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购地自建用房的给予建房补贴,购房的按购房价10%(每平米不超过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分5年平均支付;
    2.
租房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补贴,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100万;

3.装修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对基地内的办公场所的装修支出,给予运营机构每平方米400元、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实际装修资金少于以上标准的,以实际装修资金为最高限额。


七、备注

集美区针对相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额外提供以下优惠政策:《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集府〔201714号)

1.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免费入住集美区政府安排的公寓楼,入住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2.
对未安排入住免费公寓自行租房或入住免费公寓在期限届满后自行租房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
    3.
享受免费住房和租房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集美区对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在集美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小学给予优先统筹解决;

5.集美区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其投资的移动互联网、手游、电子商务、智能硬件、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入驻集美区,按照企业在集美区投资额的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集美区对于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同股同权跟进投资的项目,按退出收益的10%奖励给本轮其他投资者,单笔让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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