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总部结算中心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2 来源: 浏览量:1454

厦门市同安区为促进总部结算中心发展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本部分主要摘编《关于促进同安区企业总部结算中心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厦同政办〔201658号),有效期至20181231日。

 

一、经营贡献奖励

1.市域外新引入的企业总部结算中心自企业工商注册完毕并认定后,按其年度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
    2.
新扶持政策出台前,已在同安区注册的企业总部结算中心(且满足原招商引资相关协议约定),以2015年企业总部结算中心纳税情况为基数,对当年度三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

 

二、办公用房补贴

1.按照新注册结算中心对区级税收贡献或现有结算中心区级税收环比增量情况,按35/平方米的租金标准给予一定面积标准的租金补助;
    2.
企业总部结算中心当年区级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35/平方米标准,给予10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2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35/平方米标准,给予6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250万元的,按35/平方米标准,给予3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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