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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商贸服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13 来源: 浏览量:1563

以下政策摘编自《关于印发翔安区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1720号),有效期至20181231日。

 

一、促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发展

1.当年度销售额小于人民币10亿元的批发企业:当年度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5%-10%的(5%≤增长率≤1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当年度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10%-20%的(10%<增长率≤2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当年度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万元;

2.当年度销售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亿元的批发企业:对当年度商品销售额同比上年度的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二、鼓励引进知名商业品牌

1.对拥有“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属于上年度“中国特许连锁100强”、“中国特许100强”(中国连锁协会发布)的商业企业首次入驻翔安区,实际经营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从本办法实施后,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达到一年以上,给予该品牌的实际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

2.对拥有省级“著名商标”、省级“老字号”、省级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连锁业100强”的商业企业首次入驻翔安区,实际经营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的,从本办法实施后,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达到一年以上,给予该品牌的实际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3万元;

3.在享受本条第12款的基础上,若在翔安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税收关系归属翔安区,首次纳入翔安区限额以上批零统计后,再给予该品牌的实际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

 

三、扶持商贸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支持翔安区商贸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按企业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展位费不足人民币3万元的按实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四、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对以打造翔安区商贸消费品牌,吸引本地及外来消费和网络零售拓展为主题,吸引辖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与为主体,对翔安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商贸消费活动,经事先备案,对活动相关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设备租赁等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上述费用50%的补助,单家活动主办方年度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五、帮助商贸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鼓励翔安区商贸企业积极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翔安区企业进行扶持,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六、推进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为落实翔安区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翔安区商贸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调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性,建立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市级)达标创建的商贸企业补助人民币2万元;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省级)达标创建的商贸企业补助人民币3万元;

2.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国家级)达标创建的商贸企业补助人民币5万元。本条奖励对象仅限于工商注册地在翔安(含火炬翔安产业区)区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企业。

 

七、鼓励外资商贸企业在翔安区注册或增资

1.对当年新注册、当年纳入统计且税收在翔安区缴纳的外资商贸企业(不含火炬翔安产业区),给予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等值人民币(汇率按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计算)的1.5‰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2.对已注册在翔安区,当年度增资的外资商贸企业(不含火炬翔安产业区),当年度纳入统计且税收在翔安区缴纳的,给予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等值人民币(汇率按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计算)的1.5‰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3.对已注册在翔安区,税收、统计均已纳入翔安区的外资商贸企业(不含火炬翔安产业区),给予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等值人民币(汇率按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计算)的1.5‰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含火炬翔安产业区)区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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