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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12-13 来源:《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浏览量:1390

以下政策摘编自《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1.经市经信局认定的新材料企业;

2.所申报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或《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2017)》所列新材料领域;

3.申报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要求是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4.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技术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艺和装备体系,形成了产品标准,并对外销售;

5.新材料"首批次"产品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优先)。

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

 

一、落户奖励

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产业链补全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研发补助

对企业开展生产线关键专有设备的消化吸收、自主研制,给予设备研制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外购设备价值的30%

 

三、经营奖励

培育发展新材料企业,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100亿元的新材料企业,以及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石墨烯、富勒烯等前沿新材料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人才引进奖励

对新材料制造和应用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取得市双百认定)与风险投资共同设立的产业链补全企业,按实际股权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并购奖励

支持企业重组并购,对新材料制造与应用企业并购产业链补全的新材料企业,按并购金额的10%给予支持,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产业化投资补助

支持新材料品种的研发与产业化,经认定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产业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设立研发中心奖励

对在厦门市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大型企业分离研发和测试资源,设立独立实体,开展对外研发测试服务,参照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对新增建设投资以及运营经费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的补助。同时,支持重点新材料进行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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