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

海沧区生物医药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12-13 来源:《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资金 浏览量:1549

以下政策摘编自《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厦海政〔2016200号),有效期至20201231日。

该办法适用于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包括化学药品、中药、兽用药品、生物药品、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外包的企业及机构。

 

一、租金补助

1.实缴资本金1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可给予入驻后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

2.实缴资本金3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给予入驻后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

3.实缴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实缴资本金每增加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租金补助面积上限增加100平方米,入驻后前三年每年的最高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4.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后前5年对照上述条款条件给予租金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1.企业(非仓储物流贸易型)自在海沧区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自首次申报年度起,按其每年区级税收贡献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企业(非仓储物流贸易型)自在海沧区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后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自首次申报年度起,以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企业所得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平均值为基数,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增加值的50%给予三年奖励;

3.对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医药商贸企业,自首次申报年度起,按其每年批发销售额的1‰给予三年奖励,同一家企业年度享受该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税收贡献。

 

三、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扶持

1.对新落户海沧区的省、市级生物医药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在海沧转化,或者经营收入在海沧纳税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新落户海沧区的生物医药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研发成果在海沧转化,或者经营收入在海沧纳税的,给予补足300万元奖励;

3.对设在海沧区内的市级以上生物医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技术服务的,对其运营期间的场地租金、设备维护费给予实际发生额100%的经费补助;

4.对落户海沧区、以海沧区企业为申报主体申报临床试验进入临床研究的新药项目,在IIIIII期研究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经费扶持,进入产业化阶段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5.已经上市销售的仿制药产品在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取得相关受理通知书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

6.新申报的仿制药产品通过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或临床有效性试验并取得相关生产批件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仿制药品种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或批准,在海沧进入产业化阶段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开展医疗器械开发注册,对单个企业每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8.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对其取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40万元的资金扶持,但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税收贡献;

9.对其取得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每个品种给予80万元的资金扶持。

返回列表
下一篇:集美区智能制造业发展扶持政策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