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Policy以下政策摘编自《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厦高管〔2017〕12号),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
1.工商、税务关系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
2.上一年度工业产值低于4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或申报时注册未满一年的初创企业;
3.火炬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预算,作为“火炬创新券”及奖励相关“火炬创新平台”的费用,超过的部分不再接受申报;
4.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5. 火炬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
满足以上条件的单位,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工业企业
1.上一年度产值大于2亿元(含)且小于4亿元,创新券额度20万元;
2.上一年度产值大于1亿元(含)且小于2亿元,创新券额度15万元;
3.上一年度产值大于5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创新券额度10万元;
4.上一年度产值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创新券额度5万元;
5.上一年度产值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2000万元,创新券额度1万元;
6. 在厦注册成立未满一年,创新券额度5000元。
二、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创新券额度20万元;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创新券额度15万元;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含)且小于3000万元,创新券额度10万元;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1000万元,创新券额度5万元;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且小于500万元,创新券额度1万元;
6. 在厦注册成立未满一年,创新券额度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