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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7-09-28 来源: 浏览量:1710

以下政策摘编自《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2017184号),有效期至202011日。

 

一、研发补贴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3.补贴方式和额度为:按照企业实际获得《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研发费用补助的金额,给予企业60%的配套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本条奖励与企业所在行政区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2.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3.本条奖励与企业所在行政区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专利奖励

1.对专利权人为高新区企业且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及PCT发明专利等),在获得《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的资助后,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资助总金额的50%作为一次性配套奖励。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2.对专利权人为高新区企业且截至申报本项补贴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及PCT发明专利等),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上一年度维护年费金额的40%作为补贴;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上述两项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创建研发机构奖励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获批的各类、各级研发机构,在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资助后,按下表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类型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具体如下:

1.针对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奖励32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40万,企业技术中心奖励40万;

2.针对省级的重点实验室奖励32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40万,企业技术中心奖励40万;

3.针对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奖励400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400万,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

 

五、产学研合作奖励

1.对企业与本科(含)以上高校、国家//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合作设立专业或者定向培养全日制专业人才,且上一年度共建专业学生人数或定向培养全日制学生人数不少于10人的,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共建经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企业与本科(含)以上高校、国家//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且企业上一年度在平台中的投入或所占股份在30%(含)到90%(含)之间的,按企业上一年度在平台人员、场地、设备、原材料等协议约定项目上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人才奖励

1.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2.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25万元(含)且低于40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补贴: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且每月租房补贴不超过3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3.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15万元(含)且低于25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补贴: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且每月租房补贴不超过2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4.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的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本科及以上),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5.符合本条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租房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6.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新区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中所有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因个人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

 

七、股权投资奖励

按照其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因投资收益所得(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90%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连续奖励五年。

 

八、企业并购奖励

1.对并购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本项条款所涉事项补贴的,高新区不再给予本项补贴;

2.对于已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政策中关于并购金额补助的,高新区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奖励;对未获得该项市级补助的,经高新区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后,高新区分别按照可享受政策并购金额的8%(并购境外企业)和4%(并购境内市外企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单项并购仅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本条款支持针对创新要素的并购,不支持变相的不动产并购和关联交易。可享受政策的并购金额为剔除不动产净值(按照并购价额的相同计价方法进行确定)后计算所得的并购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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